自贡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3 13:17:52文/高考志愿库

自贡出台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措施

减轻水电气费负担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气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物流业的个体经营户,可向水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生产疫情防控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县(含高新区,下同)财政承担。

实施物流成本补贴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和因疫情原因外运积压农产品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承担。

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租金全免、2020年3月租金减半,疫情期间申请解除租约不作违约处理。鼓励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等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减免金额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500元/人一次性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市企业,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网上招聘”“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打造“招聘服务不打烊、技能提升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对疫情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内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不影响职工个人诚信记录。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推动10亿元“提升贷”扩容扩面落地落实,“提升贷”合作金融机构将现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下调为10%,全部免除承办单位0.5%的手续费。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外贸企业扶持,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予以退还。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人行市中心支行专项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罚息。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非因主观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人民银行应免于对其征信处理,银保监部门适度放宽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为保障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的融资需求,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以订单、机器设备等抵质押方式为补充,用好用活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确保及时到位。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下浮15%,新增贷款利率按现行利率再下浮15%。鼓励辖区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向上争取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同时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含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信用贷款,市财政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因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含小微企业)续做担保业务产生的担保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承担。

支持企业恢复扩大产能

鼓励各区县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创造条件灵活有序组织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0%以上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以上资金奖励,对同比增长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量前30强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展览会,在省上对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助30%。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的购置展位费用,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指导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外贸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带来的损失。加大对我市外经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贴息力度,在原有基础上提升10%,贴息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承担。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

纳入省市支持范围的生产或转型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企业,新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时,除省上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外,市、区县财政再给予20%补助。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在省上给予50%贷款贴息基础上,由市、区县财政再给予20%贷款贴息。鼓励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对企业支付的员工加班工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承担。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相关政策性费用全部免除。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工资及补助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在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下,全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

这十项措施从即日起施行,企业若有需求和疑问,可咨询:

市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工业企业服务专线:18990023262

商贸企业服务专线:1399002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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