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聚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出25条财政金融“干货”政策举措,积极对冲疫情不利影响,为全省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省财政厅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牵头负责部门,紧紧依托所属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着力打造“平台化+体系化”、“政策化+市场化”、“数字化+多样化”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全省,实现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大幅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支持复工复产再加力加码。
打造“平台化+体系化”,推动融资担保体系全覆盖
当前,受疫情影响,很多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突出矛盾。因规模、资质等受限,不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经营主体虽然有订单、有市场,但因“缺信用”“缺信息”“缺抵押”,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支持较为困难。帮助这些主体解决市场经济难以解决的融资问题,切实为实体经济“输血”,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江西为数不多的省级融资担保平台被寄予厚望。
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将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同时要求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
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江西省唯一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省级平台,正在快速推动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9年实现对接4家省直担保机构、7家市级担保机构、28家县区担保机构,全年新增体系成员40家(含省融资担保公司),覆盖了赣州、吉安、鹰潭、新余、景德镇、抚州、萍乡7个设区市,并将于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
打造“政策化+市场化”,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为将降低担保费率落到实处,《若干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应当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同时,鼓励各地出台配套奖补措施,加大支持激励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打造“数字化+多样化”,简化手续降低融资门槛
为给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若干措施》指出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征信管理规定,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各级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应及时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并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
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采取多样灵活的反担保方式。《若干措施》要求,省融资担保公司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对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采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新条例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共十章63条,约8000余字。
一、注重守正创新,新条例的修订主要呈现出五大变化亮点
新条例在充分吸纳已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借鉴兄弟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积极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具有江西特色的内容条款。与原条例比较,新条例通篇体现促进性,呈现出五大变化亮点。
一是促进营商环境更优。新条例结合我省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和建设 “五型”政府,在总则中提出“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强调“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各专门章节中,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要素保障、服务体系、法治环境等,分别作出相关规定。
二是促进权益保护更实。新条例设立了“权益保护”专门章节,对审慎司法、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清欠账款、改进执法、完善监管等作了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三是促进发展质量更高。新条例设置了创新发展专门章节,从引领“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增强专业化能力、应用现代技术、建设研发创新平台、保护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开展企业梯次培育的做法,提出“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
四是促进扶持合力更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新条例更加注重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如在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对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审慎司法等提出了要求;在第四十五条,对人保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了规定等。
五是促进惠企范围更广。新条例坚持落实基本经济制度,给更多中小企业获得感,在总则中,提出“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财税支持”专门章节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它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资金信息发布、税费优惠政策公布作出了要求,有利更多企业分享政策红利。同时,为促进中小企业各产业协调发展、平等享受政策扶持,专门就扶持发展种植、养殖、农业加工业、文化旅游、物流、金融等中小企业作了明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新条例全面系统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新条例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以问题为导向,全面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重点体现在解决五大难题上。
解决融资难问题。新条例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作为重点内容,单设“融资促进”专门章节,制定了融资导向、普惠金融、直接融资、担保体系、账款融资、保险业务等条款,强调“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解决场地难问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因体量小,迫切需要专业化、集成化的创业载体。推进创业载体建设,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集约发展,也有利于开展公共服务。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和设施,保障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同时,就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作了规定。
解决用人难问题。为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应对日趋激烈的抢人大战,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创业资金、子女入学入托、住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扶持和便利;同时要求,建立校企信息服务平台,为用人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提供信息发布和供求对接服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实习和就业。
解决服务难问题。针对中小企业反映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等问题,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服务等。
解决市场难问题。为帮助我省中小企业融入和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条例设立了“市场开拓”专门章节,提出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出了要求,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作出了规定。同时,对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发展,展览展销、贸易救济、用汇、人员出境等方面均提出了若干帮扶措施。
三、科学创新引领,新条例着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中小企业面临困难既有外界因素,也有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内在因素。新条例加强创新引领,引导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重点体现在提升五个水平上。
提升研发创新水平。为促进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新条例就平台建设、创新服务、校企合作等作出了规定,提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强调“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等。
提升专业化水平。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优质企业培育,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目前已培育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792家、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157 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 41家,一批专业化企业已成长为行业龙头、领军企业。新条例巩固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作了明确规定。
提升现代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等现代技术应用,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大势所趋。新条例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加强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转型升级”。
提升质量品牌标准水平。我省中小企业在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方面需要补短板。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及其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提升知识产权水平。为鼓励我省中小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新条例提出,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
产权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四、强化保障措施,积极构建有利于新条例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条例多方面创造有利于法规贯彻落实的有利条件,体现在建立四大保障机制上。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中小企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务院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信部。从我省来看,我省于2018年11月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级别领导同志任组长、18家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作了明确,要求“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建立资金支持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保障。新条例规定“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新条例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新条例增加了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评估考核方面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范围”。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新条例较上位法和原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专门章节,对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作出了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列举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常见行为,提出了处分、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