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21 05:01:51文/高考志愿库

甘肃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户新政策

真金白银支持中小微企业

降低税费

? 阶段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增加贷款

? 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实行企业名单制管理,严格限定资金用途,保证低成本资金第一时间精准流向重点保供企业。

? 增加5000亿元普惠性的再贷款、再贴现,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

? 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比例,以及首贷率。

? 截至2月26日,银行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已经超过9535亿元。

下调利率

? 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MLF)引导整体利率下行。

? 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从原来的的2.75%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

? 多家银行机构对湖北省内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调了0.5个百分点。

贷款展期

? 地方中小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都是在百分之百以上,有进一步提供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其他方面金融服务支持的能力。

? 再贷款和贷款展期等措施保障中小银行主要客户的资金链不断裂。

保险保障

? 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客户,优先理赔。

? 对疫情防控相关物流企业的车辆,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缴纳保费的车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

放宽政策

?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延期至6月30日,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 为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客户延长信用卡还款安排。

? 疫情期间本金和利息延期还款的企业,客户分类、贷款分类和征信记录都保持不变。

湖北地区

? 对湖北地区因防疫工作影响流动性的企业,提前开展自动展期和续贷业务。

? 湖北地区享受临时性的还本付息延长安排的企业,从中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全方位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

社保

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税收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房租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办事

? 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便利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手段。

? 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到今年年底。

场地

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贷款

增加定向支持低息贷款。

减费

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费用。对存在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成本。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率超过30%

? 到2月25日,已经有1008家重点保供的企业获得了贷款。财政贴息以后,企业实际成本平均为1.28%,低于国务院不超过1.60%的要求。

? 股票市场已收复节后跌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在7元附近双向波动。

? 2月26日中小企业复工率为32.8%,比23日提高了3.2个百分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复工率超过了40%。7个省份中小企业的复工率超过了40%。

便民服务

? 工信部联合中国政府网在国务院手机客户端开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库”,让广大中小企业能够知晓政策、用足政策、享受红利。

甘肃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对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2.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组织以工代训的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对企业组织培训的,统一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统一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受理机构:

省人社厅(只针对在省级参保的兰州铁路局一户企业),当地人社部门。

4.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各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5.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0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99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330号)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

2.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由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80号)

(三)企业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符合条件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方位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甘人社厅发〔2019〕11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补贴对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补贴标准: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申领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原件,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受理机构:县(市、区)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6.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67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

二、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五)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

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集中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生活费补贴,可先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甘人社厅〔2019〕6号文件规定),不足部分再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0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号)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贴,低于3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知道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三、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补贴标准: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申请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承办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4.受理机构: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承办单位

5.办结时限: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6.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67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

四、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八)失业保险金

1.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申领流程:

申领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申领人符合申领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申领人失业保险金。

4.受理机构: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办结时限:即时即办。

6.政策依据: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令)

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

(九)失业补助金

1.补贴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2.补贴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3.申领流程:

申领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申领人符合申领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申领人失业补助金。

4.受理机构: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办结时限:即时即办。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9号)

(十)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补贴标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申领流程:

申领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申领人符合申领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申领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4.受理机构: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办结时限:即时即办。

6.政策依据: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9号)

(十一)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

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申领标准:

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3.申领流程:

申领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申领人符合申领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申领人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4.受理机构: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办结时限:即时即办。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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