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意见》(温委发〔2006〕43号)文件,要求各地根据财力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对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请详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根据《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1980年以来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评议纪录)---镇街初审、公示---局审核、确认。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钱会打入你的专用帐户(办理时会在瓯海农商银行申请的)。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