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居住证办理材料及办理手续流程网上续期方法详解

更新时间:2023-07-20 16:51:45文/高考志愿库

居住证申领门槛不高,符合这些条件就行

根据即将实施的《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工作。

市外来聊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其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 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常住户口在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高新区的人员在4区辖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可依法享受这么多权利

根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财政、教育、民政、税务、工商、发改、司法、社保、国土、 房管、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依法享受这么多权利: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

还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 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 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 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 资助;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 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持有居住证,符合相关条件可在居住地落户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在聊城市市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按照一定条件设立集体户,方便符合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

《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市公安机关应当以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市、县(市、 区)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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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最多10工作日发放

根据规定,居住证一般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算。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以及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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