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经进行了居住登记的。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相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三)以下材料之一(以实际办理为准):
1.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业登记(以具体办理情况为准,有些地方不需要);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之一即可、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
4.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户口本(户口本也可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替);
5.集体宿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或有效房产证明;
7. 在我市就读的,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1、申请办理
2、提交办理材料
3、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
4、领证
宁波港区派出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353号
电话:0574-27691117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宁波北仑港区派出所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北仑港区迎宾路8号
电话:0574-27697447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证件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