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未来发展规划条例,天津未来重点发展城市名单

更新时间:2023-07-19 07:44:30文/高考志愿库

第7条 发展目标
着力提升天津的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构建对外、对内双向开放格局,与北京共同引领京津冀世界级城镇群建设,带动环渤海地区升级发展,将天津建设成为全球门户、创新之都、区域中枢和生态城市。
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见附表。
第8条 城市性质
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第9条 发展战略
1.区域协同、复兴门户,建设经济发达之都
强化京津双城联动,发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优势,推进国际化服务职能发展,形成链接国际、辐射带动环渤海和三北地区的枢纽门户;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塑造区域服务中枢;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增强辅城和功能组团专业化职能;与京冀共同推进世界级城镇群建设。

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东部起点、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作用,推动滨海新区由制造业基地向国际门户升级;构筑天津铁路环形枢纽,拓展京津冀、三北地区腹地;深化区域合作,提升海港空港区域辐射能力,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复兴天津北方国际门户的职能。
2.创新驱动、产城融合、建设创新创业之都
以京滨高端产业发展轴为载体,加强与自贸区联动,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推进辅城和功能组团建设,调整单一产业区开发模式,塑造适应转型升级的空间环境;以公共交通、公共服务体系为基础,促进用地多元混合、推进产城融合,建设生活生产领域圈,吸引创新企业与人才集聚。
3、绿色引领、统筹管控,建设绿色宜居之都
严格落实京津冀生态保护要求,加强生态修复与保护,建设环首都国家公园。实施造林工程和海岸生态修复工程,加大湿地恢复力度,建设城市绿道网络,发挥生态绿色整体功能。
统筹各类生态要素,划定城市生态空间和城市开发边界,框定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长久框架,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实现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统筹管控。
4、保护名城、提升滨海,建设魅力人文之都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拓展保护范围,加强自然山水与市域历史格局保护,有序实施中心城区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延续历史文脉。
构建海河为轴、双湾支撑、水系连通、中西合璧的城市风貌特色。塑造海河魅力中轴,统领城市风貌格局;修复湾区环境,塑造海滨城市特色;加强水系连通,传承“七十二沽”特色,重现津沽水乡风貌。
5、安全引领、共享民生,建设和谐幸福之都
将安全作为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局的关键因素。建设南港安全岛,优化危化品、危险源布局,提高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以人的需求配?空间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推进旧城修补和更新,营造更加便利舒适、充满关怀的人居环境。
第10条 城镇化与市域人口规模
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以民生服务为导向,提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就业安家为导向,有序引导外来人口布局,优化市域人才结构,引导新增人口向滨海新区和区域节点城镇聚集。
实施“以水定人”要求,严格控制常住人口规模。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800万人以内,其中城镇人口达156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7%,户籍城镇化率达到70%。
到2030年,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150万人以内,其中城镇人口19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1%,户籍城镇化率超过77%。
为适应人口发展和流动的不确定性,城市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按2300万人配?。
第11条 土地利用
按照“控制总量、增效存量、分类调控、地随人走”的土地利用原则,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用地集约紧凑发展。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市域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407平方公里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68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2340平方公里以内。
严守基本农田红线,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确保天津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340平方公里(501万亩),其中基本农田2847平方公里(427万亩);确保湿地水面“零减少”,推进“两环三沿”造林工程,确保生态保护区域占市域总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
增效挖潜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缩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现状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形成以存量挖潜为主、增量供应为辅的用地供应模式。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统筹利用方式,2020年以后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挖潜供应规模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中心城区现状外环快速路以内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公益类项目、民生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适度向滨海新区、辅城区、功能组团及重点地区倾斜。
推进土地混合使用。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具有城市功能的综合功能区转型。在保障土壤安全和环境品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用地的功能?换和混合使用。探索农林复合利用,保障未来生态安全空间。
第12条 中心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市城镇人口控制在12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470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14平方米/人。
2030年中心城市城镇人口控制在151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655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9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