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将上调最低工资,新标准5月1日起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
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
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
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
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
三类地区:其他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