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河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二)

更新时间:2023-07-20 20:29:34文/高考志愿库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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