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10 18:07:25文/高考志愿库

XX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差、驻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出差、驻外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确保出差期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细则

第三条出差是指因公需要离开公司所在城市外出办理公务,包括:外出经济往来接洽、参加会议、市场调研、市场促销、物资采购、培训学习、招聘招工、参观访问等。

第四条出差应本着厉行节约、方便工作的原则,不必出差的公务,应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完成。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的出差日期;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电话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制度酌情处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因公出差单,并办好工作交接。

(一)国内出差的,六日内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裁核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裁核准。

(三)国外出差,一律由总裁核准。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乘坐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无特殊情况,打的费不予报销。

(三)出差期间的膳食补贴按标准报销;到分(子)公司、项目部出差的享受在途补贴,不享受住勤补贴;集团内部人员相互间招待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差,同时向管理部提交一份出差报告,并在一周内报销相关费用;如有暂借款的,应结清暂支款。一周内未归还暂借款者,财务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九条国内出差地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分为以下二类:

甲区:上海、广州、北京、深圳、海南,乙区:除甲区及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条依职务或级别,出差人员可乘坐规定标准及标准以下的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如下表:

(一)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二)乘座火车从晚上20:00到次日早晨7:00之间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座火车硬卧。

(三)与领导一道出差,可选择与领导同等的交通工具。

(四)所有总经理(含)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乘飞机,若遇紧急事务,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经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可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按职务级别享受相应标准(如下表):

(一)住宿费报销时,必须附有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发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同性两人(含两人)以上出差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原则上要求两人同住

一个房间,费用以单人职务中最高者核报(总裁助理以上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按出差天数,发给伙食补贴,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出差有公务应酬的,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二)外出参加会议、参观访问的,如主办方提供食宿的,则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三)分(子)公司、项目部具备食宿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分公司、项目部食宿,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在发票报销单的底部附上经批准的出差单(部门负责人出差必须附经董事长批准的出差单),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及所有涉外的(含香港、台湾、澳门)出差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后报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对外出考察的,须同时附考察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留存、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和相关考察资料(如图片、像片、资料、碟片等),否则,财务部将拒绝报销。

第十五条票据报销的要求,见《发票报销管理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收并要求纠正。

第三章驻勤补贴细则

第十六条派外驻勤是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工作、参加外地项目施工建设,连续在外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第十七条由集团公司派至外地分公司的人员,若在当地的住宿由员工个人解决的,按分公司所在地的类别(甲区、乙区),分别给予住房补贴500元/月或、300元/月,分公司无食堂的,给予伙食补贴:450元/月(甲区)、300元/月(乙区),聘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集团在外地的施工建设、装饰装璜等项目,其驻勤人员食宿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由项目部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驻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回集团公司述职、处理公务的,其往返交通费参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部,监督权归总经办。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报销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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