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14 00:48:47文/高考志愿库

日前,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密结合云南省实际,定位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着力解决我省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为云南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纪委随即成立起草组,负责起草《云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起草组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背景,反复研读《问责条例》原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云南实际,形成了云南省《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报送中央纪委法规室征求意见后,8月29日、9月2日,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分别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并于9月26日印发施行。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部分,采取章节式体例,在忠实于《问责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具体章节及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要求,并对问责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和明确。

《实施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问责时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的问责情形予以具体细化,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实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实施办法》的印发,充实细化了问责内容和情形,体现了省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管党治党的部署要求;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既是问责主体,也是问责对象,使问责对象覆盖到了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领导成员,问责对象和主体更加清晰明确,实现了问责对象和主体的全覆盖,体现了管党治党“从严”和“全面”的要求;设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道“准问责”防线,形成了“3+4+2”的问责方式体系,保障了“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落实;《实施办法》对问责适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作出、问责执行、问责后果和问责监督作了明确细化,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操作性;认真总结吸纳云南省问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成立问责调查组等事项不做规定,使问责工作更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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