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可以使用以下土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可以申请使用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有土地。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建设住宅,也可以出资在城镇建设住宅。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有以下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建设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