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48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省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审查提交了省教育厅起草的《实施办法(草案)》。1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实施办法》全文共27条。
一、《实施办法》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等各方职责
根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我省实际,《实施办法(草案)》用十条内容细化明确了各个责任主体在校车安全管理及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职责,自第三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相关部门和单位,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学生监护人、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造成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各方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为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草案)》将散见于国家《条例》中的有关职责,以及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委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文件,明确归纳细化为我省各个相关责任主体在校车安全管理及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职责,对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和学生监护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职责,保障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办法》规定了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从六个方面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同时,规定了照管人员应当具备“年龄在25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五项条件。
(三)《实施办法》规定了校车标牌的管理
校车标牌是校车区别于其他车辆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该校车是否正在运送学生的重要标志。国家《条例》规定,道路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车辆及人员应当为校车行驶及停泊提供便利。因此,《实施办法(草案)》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校车标牌的申领、使用、补换、交回等管理过程进行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第十九条规定“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第二十条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等三种情形,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实施办法》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为保障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校车安全管理各方履行职责,《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山西更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