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提高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77号)有关规定和省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县公安机关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公安机关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四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公安机关及其基层实战部门的业务装备和办案业务经费补助、公安机关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中央和省、县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平、公正;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根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公安工作重点。
第六条对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应主动邀请参与专款使用情况审计调查。
第七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分为业务装备经费专款、办案业务补助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
第八条业务装备经费专款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公安机关,从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装备经费专款实行项目管理。警务保障室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专项用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调查,不断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条县局负责提出本单位装备经费专款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负责对各个项目责任部门的具体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组织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上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应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装备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购置内容严格实行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部门,并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价值和保管人进行登记,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办案业务经费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公安机关,从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办案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办案经费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各部门特别是后勤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办案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向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其他专款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政法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政法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国保专项资金、禁毒专项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共建设部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基层一线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辅助性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第二十条警务保障室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业务装备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其他专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政法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