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郴州市区或其他县(市、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在学校、居住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流动人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暂行办法》。
二、申办材料
1、按规定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按规定必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
(3)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要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4)申请有效期3年、5年《居住证》的,须在暂住地居住二年以上,应提交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二年以上,应提交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证明;
(5)《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
三、申办流程
(一)个人申办流程
申请人到暂住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申请人凭回执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领取《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集中申办流程
1、用人单位凭单位证照到暂住所辖地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领取《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指导申办人员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粘贴照片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准相关信息后在相处处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24小时内将《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进行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制证。
(三)遗失、变更和补办流程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要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变更后在同一县(市、区)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应当及时到新暂住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变更住址,居住地址变更后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居住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在七日内到原申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申请补办。延期、变更和补办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受理单位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并在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重新签发《居住证》,收缴原《居住证》。
四、办证时间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居住证》并发放到受理单位或者申请人。
办理《居住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