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修法说明时表示,红十字会将由第三方独立审计,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王陇德说明,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就提出,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为了解红十字会法贯彻实施情况,全国人大曾多次赴不同省份进行了立法调研。调研发现,要健全对红十字会的监督,需要理顺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的制度架构。
比如,地方红十字会并不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设立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需要所设立,并且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地方红十字会只有指导作用,而不具备监督职能。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于地方红十字会的人事、财政和组织等问题都没有决策权或建议权。
此外,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而且监督范围较窄,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比如,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法还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其他相关法律的监督制度也多是原则性规定,仅着重于政府监督和内部监督,监督的领域也主要集中于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于红十字会的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就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地方红十字会几乎等同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其所谓监督也几乎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增加追责、问责条款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关的立法调研建议对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做出约束性的规定,做到合理公开、真正透明,而且便于操作。同时加强监督的制度设计,设立监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对理事会、特别是执委会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形成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捐赠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综合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起到监督实效。
在此次修法中,还将加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王陇德说明,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