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扶持体系,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实现全年粮食丰产丰收,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精神,现就切实抓好全市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与责任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乡镇(街道)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稳水稻、扩旱粮,多种早稻、稳住晚稻”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力争全年粮食播种面积30万亩、粮食总产量12.5万吨,确保我市粮食稳定持续发展。市政府将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并把粮食生产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市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继续与各有关乡镇(街道)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职责,对未完成任务的或被省、温州市查到全年连片抛荒面积10亩以上的,取消年度粮食生产评先评优资格;继续加强对陶山、马屿、仙降等18个粮食生产重点乡镇(街道)的监管,对在粮食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种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对出现粮田严重抛荒的乡镇、街道、村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深化粮食补贴政策综合改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整合粮食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补贴制度、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合作社改革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粮食补贴整合机制,突出政策支持重点。
(一)加强规模种植大户补贴。,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对象为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21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140元;鼓励规模种粮大户通过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对加入联合社的规模种粮大户按照种植面积另给予每亩20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农业三项改革试点经费中列支。
(二)加大对联合社的奖励。一是对6月前成立的联合社给予20万元以下的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建立财政补助与入社农户(家庭农场)数量、联合社为农户提供服务挂钩的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10万元以下的以奖代补资金,把联合社的利益与履行职能的质量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各级财政对农户的项目补助、水稻产业提升项目、粮食功能区扶持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标准农田建设等要优先考虑联合社(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加大农业公共服务的支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联合社汇总申报补贴面积、统计农户种粮信息、为农户提供农技培训、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社会化服务。按照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订立合同,明确服务数量、补助资金,形成政府用财政资金向联合社购买服务,联合社组织向种粮对象提供服务的扶持机制,同时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并根据上一年度实施绩效调整下一年度契约服务量。政府委托联合社汇总申报补贴面积、统计农户种粮信息、为农户提供农技培训、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社会化服务。
(四)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我市生产的三等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五)实行粮食订单奖励政策。市财政对按订单收购的早稻给予每50公斤30元的奖励;按订单交售市级储备中晚籼稻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每50公斤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80元。对具备一定规模交售订单粮食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经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最低收购价50%的比例预付收购定金,银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
(六)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推广机械插秧技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插秧机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15%的补助;水稻穴直播机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育秧播种流水线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对购置捡拾压捆机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20%的补贴。鼓励发展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对购置配套批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热风炉(不包括直接加热的热风机),每台另给予1.5万元补贴,全市限额10台。对购置完全国产自主品牌的联合收割机每台另给予2万元补贴(其中微型联合收割机限大棚内套种水稻用户,全市限额10台)。对购置农用植保无人机和高性能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无人机全市限额5架(每架须至少一人参加操作培训并获合格证书)。加快发展油菜生产机械化,油菜移栽机和油菜直播机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对应用油菜机栽、机播的给予每亩40元的作业补贴。
为了提高农户抗风险能力,鼓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粮食烘干机用户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上述机型者由市财政予以保费60%的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林、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七)进一步完善水稻政策性保险政策。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水稻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我市水稻特别是中晚稻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粮食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我市水稻保险保额统一为1000元/亩,保险费为50元/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农险办另行制订。
(八)加大对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支持力度。继续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粮食高产创建奖励,对早稻亩产达到630公斤或连作晚稻亩产达到700公斤或单季稻达到亩产750公斤以上的攻关田,按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3名,给予每个第一名奖励1.2万元、第二名奖励0.8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市政府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亩产的农户给予奖励10万元,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的给予奖励3万元,评选优秀种粮大户10名,各奖励0.3万元。
(九)落实早稻扩面和消灭抛荒奖励政策。凡早稻播种面积比上年增加500亩(含)以上的粮食生产先进乡镇(街道),各奖励3万元(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十)实行早稻秧苗储备基地补助。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早稻机插秧储备基地补助,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林、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实行省外粮食生产基地扶持政策。凡到省外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瑞安籍种粮大户,并按规定运回的粮食,市财政(不包含省补资金)给予每吨150元运费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林、财政、粮食等部门另行制订。
(十二)实行旱粮种植直接补贴政策。经省、温州、瑞安等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梁、荞麦和山稻等)的种植者,在省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旱地)。不得重复享受财政种植补贴,其余政策实施要求不变。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林、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十三)实行油菜基地种植补助。对2015/、2016/2017年收的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的油菜基地,给予每亩80元补助。
(十四)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政策。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规模旱粮种植主体纳入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扶持范围,并将贷款贴息扶持对象调整为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进行贷款贴息;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三、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
各地要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实行最严格保护;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新建粮食生产功能区0.7万亩,力争提前完成省下达1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要有效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收购订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严格执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功能区内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与相关管理机构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农业项目补助。积极合理利用省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涉农项目和经营主体,将不予上报温州市财政奖补及先进评选,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深入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大商品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技术推广,扩大冬绿肥种植,实施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提升地力,增强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增强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加有利于资源优势的发挥,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积极利用我市温光条件优越、山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发展旱粮生产;要坚持水旱并举,建设一批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和产业化的高产高效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力争全年新增旱粮面积4500亩以上,努力实现水田减少旱地补,提高粮食复种指数,实现粮食总量平衡。要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组织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和水稻高产攻关行动,鼓励各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水稻高产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五、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和监管
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储备规模和分年落实计划,认真落实新增粮食储备规模,做好储备粮食轮换补库工作,确保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逐步提高晚稻谷储备比例。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的购销调存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迅速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依法查处粮食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粮食、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六、不断优化对粮食生产的服务
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科技、送农资、送资金”等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粮食部门要与农民签订好粮食“订单”,解决粮农后顾之忧。农林、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发行瑞安支行、瑞安农商银行、瑞安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要积极执行贴息政策和提供农贷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支持农业生产。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天气信息,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农资服务单位要备足化肥、农药、薄膜、柴油等农资货源,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各地要精心组织,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确保全年粮食生产任务的完成。各级农技人员要到农业生产第一线挂钩联系生产基地和种粮大户,推广、应用各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切实帮助粮农提高种粮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七、切实抓好补助政策的监督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认真执行中央、省市的各项惠农政策,既要保证公开、透明、阳光化操作,又要创新监管手段,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农户申报、联合社和乡镇(街道)审核建档、核准、公示及市本级督查制度,农户、联合社和乡镇(街道)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农户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种植户3年农业补贴和其它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林业局)审核后的数据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同时,加强种粮补贴工作的领导,健全粮补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种粮补贴督查制度,市财政局安排一定农补工作经费,保证种粮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