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
许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一)提前淘汰补贴车辆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审核,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且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时享受财政补贴。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1.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和国有企业淘汰的黄标车;
2.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3.适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黄标车;
4.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
二、补贴金额及时限
为激励黄标车淘汰工作,省财政厅拨付635万元作为黄标车淘汰补贴专项资金,黄标车淘汰补贴自1月1日起开始,按照“先淘汰、先补贴”的原则,根据淘汰时间确定补助资金发放顺序,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6月30日(含)前淘汰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标准补贴;7月1日至9月30日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10月1日(含)以后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的20%执行。
三、补贴标准(暂定)
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暂定)按下表执行: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6年及以后 | 2004至 2005年 | 2002至 2003年 | 2001年 | 2000年及以前 |
重型载货车 | 9000 | 6000 | 3500 | 1800 | - |
中型载货车 | 6000 | 5000 | 3000 | 1500 | - |
轻型载货车 | 5000 | 5000 | 2500 | 1300 | - |
大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3500 | 1800 | 1400 |
中型载客车 | 6000 | 5000 | 3000 | 1800 | 1200 |
小型载客车 | 4000 | 4000 | 2000 | 1500 | 1200 |
微型载客车 | 30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四、申请补贴流程
(一)环保部门初审。到附表3确定的申请地点查询确认申请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填写《许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需提供材料: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主为私企的,另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下同)
(二)环保、商务、公安、财政每周进行1次会审,确定车辆是否属于我市规定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范围。
(三)商务部门核查。经会审通过的车辆,由车主或委托经办人将车辆交至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商务部门查验后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需提供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注销。到车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需提供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号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发放。车主或委托经办人持审批的《许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中原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到原申请地点填写许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表2),环保会同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环保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对应的中原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审核车辆是否为黄标车,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
(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地的认定,审核车辆注册年限等车辆信息的真实性,确定强制报废年限、车辆类型,审查注销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黄标车;是否属于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防止拆解零部件及汽车流向市场;确定是否属于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并确定是否属于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和国有企业淘汰的黄标车。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拆解报废车辆,杜绝拆解零件流向市场,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市环保局定期召开黄标车淘汰补贴审核会议。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