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3]10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3]19号)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受理提前淘汰“黄标车”工作,负责审核提前淘汰“黄标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负责对符合补贴范围的提前淘汰“黄标车”兑现补贴资金。
(三)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交通局负责对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业户销车证明》。
第五条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提前报废的车辆(不含非强制报废车辆),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报废。
(三)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
(四)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交售给大连市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废车厂”)及其下属的开发区回收网点、瓦房店市回收网点、庄河市回收网点和长海县回收网点,并统一交由报废车厂在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设立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第六条“黄标车”使用年限计算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车厂的日期,机动车类型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执行。
第七条符合或已享受国家和我市汽车车辆更新补贴政策的、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均不享受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第八条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6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5000元。
第九条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书面材料审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执行,其中属营运车辆的由市交通局联合执行。
第十条申请补贴流程
(一)申请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车主,须向报废车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和《车辆有关信息确认表》(现场填写)。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营运车辆需提供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出具的销车证明。
(二)报废车厂核对车主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车主说明原因。
(三)报废车厂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回收车主交售的报废车辆,按车辆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补贴审核部门呈报车主提交的《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车主核对《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持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窗口确认补贴申请并签字。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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