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12月底前完成
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暨业务培训会议上获悉,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于1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改革2月底前完成。
改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合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次公车改革机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人员涉及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统一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我市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公务用车怎么保留?
根据《实施方案》,全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部门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记者了解到,市、县(市、区)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综合确定保留车辆数,保留总量按照不高于改革前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50%原则控制,保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今后,我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业、工商、林业(含林业公安和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9个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各参改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重大接待、活动用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