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费用,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视当地的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可增加安排一定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当地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对于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直到保险责任终止为止,新签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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