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博士后制度改革

更新时间:2023-07-11 21:35:10文/高考志愿库

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仅是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竞争实力、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战略抓手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博士后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培养质量以及如何推动博士后群体的创新创业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由于《意见》在明确主体职能、下放审批权限、引导多元投入、完善服务保障、推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出台了兼具务实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因而获得了广泛赞誉。但是,考虑到我国博士后事业的特定发展阶段,借鉴科技发达国家的博士后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仍可在博士后制度的行政引导、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从博士后制度的诞生之日起,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就与美国的博士后制度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创建于1985年,创建之初,政府给了博士后不少倾斜性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大大促进了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见政府主导的色彩。而美国建立的是一种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主导、政府引导的博士后制度体系。《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制约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的若干关键问题,但在后续的细则制定和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进一步弱化政府的行政主导色彩,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根据《意见》,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也将不断完善。伴随着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客观上要求不断完善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在美国,各大研究型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绩效评价由合作导师主导,评价的依据是正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中对博士后的科研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相关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中也要求“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我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绩效评价可以参照科研计划书实施,同时落实博士后绩效评价中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的主体职能,以进站资质筛选、在站中期考核和出站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博士后的质量保障体系。

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完善博士后绩效评价的同时,《意见》还专门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台了相关的激励政策,明确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由于博士后大都以明确的科研项目或科研任务为导向,因此,该条款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分享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将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的周期往往比较长,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的在站周期一般都在两年左右。周期过短,要么很难将科研成果转化成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要么为了追求转化收益而将科研项目做短平快处理,从而使得该激励政策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为了使得该政策能够落地,一方面迫切需要由合作导师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在站期限,另一方面应该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申请相关专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总体而言,《意见》的出台将对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仅是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竞争实力、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战略抓手之一。为了实现该目标,需要在更宽广的国际视野和全面推进科教体制创新的现实背景下,进行系统设计,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职能,推动我国的博士后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禁招在职官员,博士后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国办出台此次意见,可谓适逢其时,一方面,从1985年我国建立博士后制度以来,青年人才的培育、科技体制的创新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滋生了许多不适应当前现状问题,对博士后制度进行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在职干部涌入博士后大军,在职官员追求“进步”的同时也多多少少侵蚀了学术的纯正性,正反方面的现状和经验使得改革博士后制度意见众望所归。

在笔者看来,博士后制度的改革重点就在于还原其学术性,唯有以学术追求为引领的博士后制度才能真正培养创新型青年才俊,从当下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把矛头指向党政官员不得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虽然看似让很多关于追求更高学术研究官员的“梦想”落空,但确实是抓住了打蛇的“关键七寸”。应该看到,实际上博士后与官员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群体,社会也赋予其不同的责任和使命,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除了虚名以外本身的实际价值就不大。更何况很多领导干部“进站”研究往往都是在职身份,并没有卸下具体工作,很难说他们有精力去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从而实现博士后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实为明智之举。

回到博士后的价值而言,理所应当去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在基本的人员组成上确保纯粹,这是博士后价值的回归。在此基础上,要想发挥好博士后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更大的作用,必须下大力气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除了在人事上,“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更要改革博士后制度,激发学术创新创造活力,给培养单位适当的自主权。对于博士后制度的改革,显然,此次规定“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才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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