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日晚间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只强调了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并未强调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
《意见》提出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将国有企业分成三大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及公益类国有企业。
而《意见》中只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提出了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其他两类则并未提出这一说法。对此,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表示,在充分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混改,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并不一定强调国资控股,这是混改的一个方向。
同时,《意见》提出分层推进国企混改,可以通过子公司、集团公司两个层面来推进;同时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
《意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包括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黄群慧称,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外资也是非公有资本的组成部分。
对于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的风险防范,《意见》称,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产权保护健全法律法规
《意见》提出,要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上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切实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黄群慧也认为,加强产权保护和健全法律法规,是《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加强产权保护不仅包括国有资本,同时也强调保护非公资本。”黄群慧称。
拓展阅读:国企混改须规则过程结果全公开
国务院今天公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首先定位了混改中政府的作用是“引导”,即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混改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意见强调,在混改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混改会否导致“一窝蜂”?意见明确,混改的原则为“宜改则改”,具体为51个字: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意见要求,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记者注意到,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相比,意见细化了如何分类推进国企混改。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非国企可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层面分层推进国企混改。除了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改外,意见提出,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但是在外资参与时,须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按照意见要求,下一步将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