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衔接
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不挂钩将返还
自1993年以来,我省多地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的统筹互济,切实减轻了一部分单位的负担,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这种模式仅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我省在意见中作了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为保持政策的衔接和人员待遇的平衡,按照国家精神,要返还本人。返还的方式是,已退休的人员一次性发放,仍在职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政策落地
我市按照省部属制定实施意见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早自2003年出台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把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建立起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但我市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实施。
前不久,市人社局局长纪敏透露,一旦国家、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后,我市将按照国家、省部署,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稳妥推进改革。据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预计将涉及2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