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15种行为将被问责

更新时间:2023-07-23 17:30:54文/高考志愿库

湖北省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15种行为将被问责

  8月18日,记者获悉,近日,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旨在增强我省广大公务员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

  《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总则、履职问责情形、履职问责方式与适用、履职问责程序、附则。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具体规定了15项问责情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

  此外,《办法》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到党和政府形象,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辄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

  据介绍,近年来,全省不断推进公务员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以“八种能力”为依据,参照国家公务员九项通用能力,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目前全省各层级各岗位公务员均已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湖北省印发《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初步形成了“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产生了闭环效应。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加强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直指积弊,治庸治懒,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问责追究机制,为打造一支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公务员队伍,为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塑造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和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制度保障。

另据《湖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翟兴波、通讯员刘小俐、廖潘腾子)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我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公务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15种行为将会被问责。

  据了解,《办法》共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情形的15种行为。其中,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办法》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办法》的实施,将对我省加强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监督管理,打造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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