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 7月29日发文称,常州市2008年前后开始车改试点,该市一名公车司机表示,大一点的乡镇车改前有八九辆车,全年开销60万-90万元,但车改后200万元都不够,因为虽然车少了,但每个人都有一份交通补贴,而且很多人领了交通补贴仍让单位派公车。《检察日报》也报道,湖南北部某县一般公务车辆加起来也就100来辆,全部取消后一年可减少上千万元的财政支出,但同时得拿出近4000万元给全县7000多名公务员及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发放车补。
车改前,公车只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专车和其公务员的公务用车,并非每个人每天都用公车。车改后,所有公务员工资单上都多了一笔交通补贴:中央单位司局级每月补贴1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其实,多数公务员每天“两点一线”,工作期间并没有多少外出用车需求,这次车改对这类公务员来说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就表示:“这部分补贴,大部分官员都是用于上下班。开会不是每天都有,也不是每个人开会都需要花钱。”甘肃省庆阳市公务员王磊就属于这种情况,她平时上下班都是步行,也没有什么公务交通,她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没车改就没补贴,车改后,每月如果可以多拿500块钱补贴,这真心不错。”
而且,实际执行中还会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单位统一到某地开会,是个人自己解决交通问题还是单位租用大巴集体行动?如果租用大巴,那租车费会从个人交通补贴里扣除吗?还有,取消的那些公车司机和管理人员怎么处理?是让他们下岗还是给他们安排个“闲差”坐领工资?
这次车改貌似只与公务员有关,其实它涉及到所有百姓的利益。如果公车改革不但不能减轻百姓的税负,反而加重了税负,那改革的成本还是由百姓承担。改革的受益方是公务员,因为对多数公务员来说,车改让他们的工资袋变厚了。在社会工资均衡状态下,公务员涨薪就意味着普通百姓降薪,车该让百姓的利益受损。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控公车,正部级别以下的公务员配备专车的极少,并对公车私用按盗用国家财物罪严加惩处,或罚款开除,或判刑坐牢。美国1978年10月12日通过的《公务员道德法案》除了要求公务员财产公示外,还规定任何级别的公务员不得把政府的任何财产用于私人目的。修订的《联邦资产管理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公车要严格限制在用于公共服务之目的,除了法律列明的高级公务员外,任何级别的公务员不得把公车当作自己住宅和办公室之间的交通工具。《美国法典》第31篇第1344章第b节规定,联邦政府雇员配专车上下班可以使用公车的仅限于:总统、副总统、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21名各部部长、驻外大使和领事、美国驻联合国大使。
美国的公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顺路用公车办私事。公务员在公务活动期间如果有个人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则必须放弃公车的使用,改用公共交通,或乘出租车,费用自理。单位公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如果在公务活动的路线上有公共交通,则不得使用公车,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位报销公交费用,公务员没有交通补贴。美国允许私车公用,但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在使用私车时发生车辆碰撞损坏或人员受伤,政府不报销这方面的相关费用。在使用公车或私车中由于公务员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各项罚款,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费用。
为了便于群众监督,美国公车牌照与普通民用车具有明显的差别,公车牌照为白底蓝字,上有美国国旗水印,并有“美国政府”和“仅用于公务”字样,上面还有条形码,以便于查处。在美国,任何级别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公车私用则构成“滥用政府财产”罪,立即被停职一个月,情节严重的,则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主管领导也给予30天的停职处罚。
总之,这次公车改革的大方向应给予肯定,但在实施中可多借鉴国外公车管理和公务出行的合理做法,交通补贴一定是用作公务交通,用在为人民服务上,不能成为一种福利或变相涨薪,否则,会给将来留下“历史遗留问题”,使改革的成效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