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9 09:38:16文/高考志愿库

  事业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与其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堪称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法”。其最大的亮点是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业绩考核、实际贡献与工资增长等方面更加企业和市场化。至于新《条例》的实施究竟将给我国的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带来怎样的变革?对这些热点问题,有专家进行了解读。

热点1:事业单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指出,与之前《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相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表述,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应注意的是《条例》规范的“人事管理”关系,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方受《条例》管辖;对于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职工,则不适用本条例,而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洪桂彬律师认为,条例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动性较强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稳定性。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热点2:两种情形旷工单位可以解聘员工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大学应届毕业生,要求试用期12个月。对于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由于本条例没有规定,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确定(即1-6个月试用期的范围)。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当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洪桂彬律师说,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位解雇,本条增加到15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一些事业单位招考公开化程度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也有硬约束,其违法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这对想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利好消息。

热点3:单位或员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洪桂彬律师指出,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类似,所不同的是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考核周期,而事业单位考核必须以年度作为单位,相当于要以不胜任解雇员工,必须要两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义务,没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当然,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符合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6大焦点问题大拷问

1问:新《条例》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有什么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工资增长机制?

  答:以往,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就跟着涨。《条例》进一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一方面将体现激励性。另外,提出了正常增长机制问题。主要是面向社会和社会企业的同类人员等进行比较,同时参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从而做一些调整。当然,还会参考物价。总的来看,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使事业单位工资的决定机制发生了变化。

2问:关于人才选拔、任用等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最大亮点是转换用人机制,即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今后以岗位,设定了一些岗位的层级。从固定用人变成合同用人。目前90%的事业单位人员都已实行了聘任制。对今后事业单位来说,一方面严格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岗位的设定然后进行聘用。公开竞聘上岗是一种方式,并加其他方式相补充。至于合同到期是否要续聘,则通过考核来确定。

3问:对退休事业人员会产生怎样影响?

  答:对于退休人员,今后可能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说,《条例》出台以前的,还是按照老办法,这样的话,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因为其毕竟是过去体制下的。新人新办法就是说,《条例》实施以后的退休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5问:事业单位应如何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6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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