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员工诉改革期待

更新时间:2023-07-10 16:21:34文/高考志愿库

一位事业单位职工对未来的期待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多年,经历了高校、出版社等多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亲友也不少。对于条例将给自己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不同的人因单位性质(全额拨款还是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年龄、身份(是否在编、职级高低等)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断和期待。比如,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更希望继续吃财政饭而对缴纳养老保险有较强排斥心理,而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由于担心单位财力无力负担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导致老无所养,更倾向于参加养老保险。

  期待政策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这是人之常情。但对理性的人、理性社会而言,和某个人某一群体的“利”相比,改革更该考量“理”,即在情理、法理上,新的政策以及接下来的具体改革措施,能否激发更大社会活力,实现社会公平。

  亲身经历加上耳闻目睹,自认对于事业单位现状有一定了解和认识,对从哪里改起有一些思考,于是不揣冒昧,就如何落实条例谈些期待。

期待一:进人,让“关系”走开

  第8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除外。

  在笔者多年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中,曾经共事的同事很多,绝大多数人比较优秀,少数人的能力不敢恭维。虽然也有特例,但总体而言,靠自己进来的,能力基本靠谱;混饭吃的,多靠这样那样关系进来。

  条例第8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除外”。其实,条例实施之前,人事政策也是按照上述标准掌握。三类不需要通过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主要指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伍兵等;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人员标准更明确,数量也更少。但不少事业单位员工恐怕都有类似经历:单位时不时不经招聘新进员工,但并不属于上述几类人,时间长了才知道“特殊身份”。

  出现这种情况,板子不该完全打在单位身上。目前体制下,它也有诸多无奈。如今有了条例这个“尚方宝剑”,它能让失控的权力有所收敛吗?

  而在招聘环节,事业单位这些年也丑闻不断:“考前漏题,局长之女考试得99分”、“违规进人,领导亲属调进系统内”、“内部招聘,只允许职工家属报考”、“因人画像,仅领导千金符合条件”、“擅改规则,陪吃陪唱成面试内容”……公务员招录程序极其严格,笔试成绩进不了面试,权力无从发挥。与之相比,事业单位考试在命题、阅卷等方面宽松一些,有一定的人为操作空间,于是,事业单位成为一些人重点突破的目标。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招聘程序,但能否让关系完全走开,并不让人特别踏实。

期待二:员工不再分“三六九等”

  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这一条,曾被媒体解读为事业单位全员聘用时代的到来。其实,事业单位和职工签合同已有多年,但效果并不很理想。

  目前事业单位中,人员身份很复杂:有事业编制的人员;没编制但各项待遇与在编人员一视同仁的“内招人员”;聘用人员。干着一样的活儿,聘用人员工作业绩甚至可能更出色,但各方面待遇却相差甚大。这些年,建立在“人分三六九等”基础上的“同工不同酬”饱受诟病,社会多次呼吁,但改观不大。这些年,我在工作中接触了很多这样的同事。他们优秀、敬业,但收入低、无法评职称等问题,让他们看不到未来。这样的处境,让他们对于单位缺乏归属感,一旦有机会,跳槽毫不犹豫。

  新华社日前有关条例实施的报道中提到某报社记者庆华。作为工作5年多的单位的聘用员工,她对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程度体会颇深,“身边的一些有事业编的记者,都不怎么干活,工资待遇比我们高出一倍多。而报社冲在一线的记者都是我们这些合同工,每天都在拼命工作,还总被领导吆三喝四,担心一不小心饭碗被抢或砸了。想想都心酸。”

  条例会让不同“身份”的人员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一定时间内,差别或许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预见的是,差别会越来越小。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须有这样的共识:只要还有“身份”,只要“身份”导致的差别仍在,事业单位改革就难言彻底成功。

期待三:职代会成职工参与管理主渠道

  第4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对一个单位来说,职工是单位的主人。主人有各种权利,其中,在和单位就人事管理发生的关系中,职工除了是被管理对象,也是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的参与者。对于他们的意见,单位必须尊重、吸纳。

  在参与途径上,之前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最终通过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了“工作人员代表大会”,并用更宽泛的“其他形式”取代了“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条例用“职工代表大会”取代征求意见稿中的“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步企业后尘?对此,我不想妄加判断。但很多事业单位目前并未有常设的“职工代表大会”,却是现实。

  虽然条例同时规定了“其他形式”,但既然职工代表大会是条例唯一明确的方式,那么,它无疑应该成为职工发表意见的首选方式。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他们的意见更能代表职工内心真实想法,这也决定了这种方式的有效性。

  您所在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暂时没有,有成立的打算吗?

期待四:公平的上升渠道

  第2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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