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次性补缴养老金政策,海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二)

更新时间:2023-07-13 13:44:29文/高考志愿库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协管员和乡镇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城乡居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海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市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海南重复参保怎么办?清退重复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记录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须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海南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清理重复领取待遇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因此,《规程》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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