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从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采取普通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普通调整是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4元、94元、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此次调整对退休造、年龄大、待遇偏低的群体给予适当倾斜。一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二是对高龄退休人员,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5月31日前与五月份的养老金一起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