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2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第一次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
调整的人员范围为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据悉,此次调整惠及贵州省130万退休人员(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调整办法:定额、挂钩、倾斜三种调整相结合
国家规定,本次总体调整水平按照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6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5%增加。
倾斜调整:对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对建国后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在此基础上,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资金渠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建账管理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管理,钱不混用,互不挤占。
附:
贵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一、从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