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退休人员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更新时间:2023-07-12 06:17:06文/高考志愿库

从衡水市人社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以及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12月底前,将完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发放。

从10月1日起,为9月30日前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含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涨幅与职级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0元,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30元,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70元,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另外,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40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上述标准进行普调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当年不计入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计入计发基数,差额部分给予补发。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对冬季取暖补贴形成的差额予以补发。10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基数计发,已经按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发。

如有疑问,衡水市民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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