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贵州省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统一,明确单位缴费按平均工资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在缴费方式上:
《通知》明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在集中信息上:
贵州要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通过“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建设和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经费,按“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统筹保障。
职工退休补贴:
据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删除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还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归侨职工:
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30年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
将《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了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3月30日公布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