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及涨工资方案细则尚未公布!故而2017情况如下:
安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三部分。定额调整主要体现公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都增加40元。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激励,与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底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倾斜调整主要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至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来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但达不到此标准的,本次不是直接按此标准增加,而是分别补齐到此标准);对上述年龄段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和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但达不到此标准的,本次不是直接按此标准增加,而是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今后我省将逐步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倾斜调整标准,实现两类人群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的完全一致。
安徽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2017年安徽省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安徽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201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指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包括其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2014年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8.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2016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参保后再按规定结算。
五、其他
11.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待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