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福建省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表示今年我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再提高350元,达3350元。各地将尽快确定和公布新标准,在相应提高补助水平的同时,力争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做到精准识别、应保尽保。
近年来,我省强化兜底保障功能,全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的2300元提高到2017年的30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同时,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目前已有26个县(市、区)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49个县(市、区)实现特困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省民政厅要求,今年将着力提升救助实效,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多渠道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拒之门外,力争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同时,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探索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低保申请核对试点项目。
附:低保申请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