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金计算方法如下:
海南或外省农业户籍人员只要曾参加过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海南农业户籍人员只要曾参加过外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海南后,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海南省日前原则通过的《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草案)》做出了上述规定,扩大了以灵活就业人员(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范围,以便更有利于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以及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修改决定》还强化了对应保尽保问题的监督。目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服务行业)为了节约成本逃避参保缴费,仅为本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投保,其基层员工的社保问题得不到保障。为加强监督,《修改决定》要求“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其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名确认。”这将可避免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保的行为。
此外,《修改决定》还规定,在海南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和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海南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海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
从海南省社保局获悉,海南省本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1万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已经进行完毕,海南省本级累计月调整增加养老金2020.16万元,累计调整补发金额16001.16万元,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78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今年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实行统一调待政策,即采取定额、挂钩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养老金调整办法。这导致原信息管理系统调待功能失效,无法进行系统批量调待。为此,省社保局抓紧研究应对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抽调业务骨干,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改造和测试工作。于近日完成了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改造和测试工作,率先完成省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11万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为了确保海南省9月份全面完成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发放工作,省社保局在组织和指导各市县开展系统数据信息清理、退休人员定期养老待遇项目归并等工作基础上,从9月8日起,分批分期召集市县社保局到该局集中调待,并做好协助指导工作。目前,海口市调待工作任务基本上完成,有望在9月15日前将调整养老金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修改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新条例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由原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修改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即: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此项规定,如何理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我省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20余年,参保人员在制度建立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要求此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显失公平。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人员将逐步到达退休年龄,此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将逐渐减少,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将逐步被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
这一条款规定,可以减轻我省一些“关、停、并、转”的国企职工,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较长的老职工的缴费负担,使他们能及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他们而言,这是“利好”消息。
延长了经济困难用人单位的缓缴期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并将缓缴期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这条规定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短期内财务状况出现困难时可以申请暂时缓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度过经营困难时期,但有明确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并且须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