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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冬季采暖期开始,我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予以调整。1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此次调整中,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暖补”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去年11月已经按原标准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的,将于近期按新标准予以补发。
据悉,我省上一次企业离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费标准调整是在2008年,为每人每个采暖期发放补贴700元。为切实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因工伤残享受伤残津贴职工(人员)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冬季采暖补助偏低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省采暖费补助标准。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37号)确定的,从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
政策解读
●发放范围:
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补助标准: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1-4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度冬季采暖费补助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度冬季采暖费补贴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冬季采暖费补助之和每年度1250元。
●补助方式:
采暖期补助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资金来源: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采暖费补助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按原渠道解决。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因工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采暖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享受伤残津贴5-6级因工伤残职工采暖费补助由企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