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汇总篇

更新时间:2023-07-24 07:23:59文/高考志愿库

山东省退休养老金上调了没有?小编特意为此收集整理了相关消息,希望对您了解山东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情况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据了解山东省的退休工资标准还未出台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现依据沿用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确定自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这次调整养老金,惠及全省415.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将尽快把增加的养老金落实到位。

据介绍,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平均调整幅度为10%。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比11年前增长了两倍多。

这次调整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即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都按统一的额度增加,体现公平。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主要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增加,主要体现多缴多得。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照顾。

“一个重大改革是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进一步体现效率和激励功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做好这项工作,全省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规范确认工作,基本理清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同时,学习江苏、上海等省市经验做法。我省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总的原则是:总体设计、平稳起步、逐步到位。目标是按照退休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一个固定值;但在起步阶段,先划档调整,且挂钩水平低一些,尽量做到减少矛盾、平稳起步;经过几次调整,逐步总结经验,最终做到逐年挂钩。对企业建国前老工人,继续按照以往做法,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照绝对额增加退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精神,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纳入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这次也同步提高了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对他们中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进行了适当倾斜。虽然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增加额低于普通退休人员,但他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普通退休人员的平均增长幅度。

2016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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