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国务院发文终结养老保险双轨制,已过去一段时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了。如何缴纳?养老金如何计发?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意见,予以了明确。
昨日,记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看到,《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回溯至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方式、领取待遇的年限、计发标准等,无一不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
在基金筹集上,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外,《意见》还有一个亮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类人员养老金如何领?
《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比照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多缴多得不再按级别
根据《意见》规定,退休后月养老金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标准息息相关,在退休年龄等其他因素相同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相较于以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职级、职称挂钩,改革后,一个基层工作人员,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他的缴费年限长,也可能会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要多。
之前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改革前参加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延迟退休70岁在岗可不缴费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区内外转移接续有差别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