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南通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南通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更新时间:2023-07-09 02:00:26文/高考志愿库

江苏南通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南通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经江苏南通如东县县政府决定,从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并于4月30日前将新增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参加如东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水平按2013年全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用普遍调整、托底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普遍调整是: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4%计算增加额。普遍调整在体现公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因素,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托底调整是指每类人员普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元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上述三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本项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220元。

部分退休人员普遍调整、托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按下列标准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补足部分为每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补足部分为3000元以下部分的10%,外加超过3000元部分的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补足部分为3000元以下部分的10%,外加超过3000元部分的4%;5000元以上的,补足部分为3000元以下部分的10%,外加超过3000元部分的2%。

另外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如东县对高龄退休人员和退休军转干部适当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县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托底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普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元的,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本项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220元。

2.部分退休人员普调、托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按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4%、5000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以下数含本数,以上数不含本数)。

(三)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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