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政府下发通知,明确两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符合要求者,可持所需证件申请、审核及办理。
通知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补缴首次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已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请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法》实施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或仲裁书的条款中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均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补缴1993年以前的,按1993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3年以后(含1993年)的,按欠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同时,补缴1996年之前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996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1996年之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费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
另外,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单位整体欠缴养老保险费,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缴费的,还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都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凡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按欠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费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