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0 09:26:05文/高考志愿库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城填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

  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笔者认为这是本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金额有多少?

  回答: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资水平来计算(点评:由此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很及时有效)。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待遇好不好?

  答案: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这是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非常给力的一点)。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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