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充分保障新生儿(婴儿)的切身权益,经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20年8月3日起,新生儿(婴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第90天)内参加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其参保缴费后,出生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若新生儿(婴儿)出生后有跨年度住院的,应当缴纳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此项举措已经正式上线。此举将有效解决因新生儿(婴儿)取名、办理出生证、上户等原因不能及时参保缴费,导致出生后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问题。
新生儿医保政策
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因地而异”,不同的城市,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以某市为例
1、普通门诊: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也就是最高120元/年,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2、大病门诊: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3、住院: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级医院为例,标准500元以上的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新生儿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发票上无具体诊疗项目与药品项目的(须项目包含单价与数量),或项目不完整的,须提供完整门诊医疗费清单;
2、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民生、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5、非参保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7、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其收费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8、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及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