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新生儿参保缴费期从出生28天延长至90天
据了解,以往政策规定,新生儿需在出生后28天之内参保缴费,否则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部分新生儿家属反映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期限较短的实际情况,近期省厅对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作出新部署。湘潭市医保部门迅速响应,将新生儿参保缴费期延长至90天,即湘潭市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湘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新生儿家属应在90天内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需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
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市级不低于60%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
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
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至20%。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同时,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另外,根据《办法》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