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个月内接续保险
不设待遇等待期
为进一步明晰医保政策,规范经办流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今年起,我市将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补充。
医保差额
自愿申请“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连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退休时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缴费差额,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医疗保险费差额按退休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费时间精确到月,补缴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的,退休后享受“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续交保险
3个月内不设待遇等待期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个月内接续保险关系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一致。
新生儿出生60天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按
缴费档次享受医保待遇,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住院医疗费的比例不再下降20%。
特殊门诊
定点医院医保卡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待遇享受资格的确定程序、就医购药办法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应当在参保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账。
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在药店和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二类特殊门诊疾病患者,市外医药费按原政策执行。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市外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由75%调整为65%。
广元职工大病医保要“升级”了!
职工患大病医疗费10万元以上 报 9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和市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职工大病保险方案(试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元市职工大病保险方案(试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即时向该局反馈。
1医疗费用超1500元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封顶
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统一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原补充医保费不再收取。
统筹层次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收统支,统一组织实施。
保障对象
参加了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保障范围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疾病(二类)合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赔付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一个保单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起付标准)的部分,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封顶线。
分段赔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赔付70%,
3-5万元赔付75%,
5-10万元赔付80%,
10万元以上赔付90%。
2实际净赔付率超110%以上
亏损额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方案》规定,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模式,由保险公司与市医保局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净赔付率95%计,保险公司实际净赔付率低于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50%比例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余额,全额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亏损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各分担一半,超过110%以上亏损额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