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每家每户,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即将开始。得知省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到了每人每年250元,不少市民提出“个人缴费涨了,不知道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有没有提高?”“门诊费用到底能不能报销?”“困难群体能享受哪些倾斜政策?”等疑问。10月29日,记者前往市医疗保障局,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财政配套资金同步上调,参保人医保待遇和报销范围有提高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上调的同时,各级政府财政配套资金也将同步上调,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和报销范围都有所提高。”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分为两个部分,由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组成,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50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520元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加,共同汇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保障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在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医保报销的市民
另外,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门诊费用能否报销的问题,工作人员介绍,湖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我市已按规定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特殊病种纳入医保特殊门诊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即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目前门诊统筹的相关政策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2020年,我市医保政策呈现三大变化
据介绍,我市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执行的是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于2019年9月5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根据新政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我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出现三大变化:
变化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5万元,降至1.1万元。
变化二:提高报销比例。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由55%提高至60%;
变化三:对困难群众倾斜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为55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由60%提高至6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至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决定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65元/人左右,支付比例再提高5%,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该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
我省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增加15元至65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测算结果合理确定。
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段补偿比例再分别提高5%,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筹。除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其余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