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区制定出台了《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居民医保22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2类重大疾病为: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急性心肌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22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不设起付线,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患者就医时,按照病种付费标准向参保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病种付费标准的70%予以支付,剩余的30%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按病种付费实施定点收治:
根据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22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范围。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尿道下裂等4类病种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收治;
●血友病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连云港第二人民医院定点收治;
●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3类病种由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定点收治;
●儿童苯丙酮尿症由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定点收治;
●终末期肾病(含门诊透析)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定点收治。
●其他非定点收治的病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纳入实施范围。
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
对罹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就诊时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享受按病种付费待遇或普通医保待遇。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院收治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费用标准和补偿方案,医务人员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患者经自主选择按病种付费待遇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定点医疗机构方可实施病种结算工作。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1月20日起,我市将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全市职工医保门诊、住院、大病等十余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总体而言,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具体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政策,统一后的门诊统筹待遇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都进行了调整提高。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500元。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为4500元、5500元、60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统一门诊慢性病待遇方面,我市将全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0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600元,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400元。
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在职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5%。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在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在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在职工住院待遇方面
我市对职工医保
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进行了调整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参保职工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规定进行报销。
在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方面,我市扩大了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职工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同时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我市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特药待遇方面,我市继续明确了特药按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将医保基金最低支付比例由70%调整至75%。
此外,我市对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家庭病床待遇、特殊病待遇以及门诊特定项目待遇进行了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