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3号)、《关于调整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31号)等。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除门诊透析外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3.门诊统筹:政策依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手术病种类别 | 参保人员自付金额(元/次) |
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 60(单发)100(多发) |
乳腺肿物切除术 | 120(单发)200(多发) |
腱鞘囊肿剥离术 | 120 |
白内障手术治疗 | 300 |
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 400+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
翼状胬肉切除术 | 140 |
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 240 |
宫颈息肉 | 80 |
诊断性刮宫术 | 80 |
住院待遇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关于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3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10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费用发生地 | 定点医院等级或发生状况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基金内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市级统筹范围内 | 一 级 | 300 | 94% | 97% | 6% | 3% |
区属二级 | 400 | 93% | 96% | 7% | 4% | |
市属二级 | 500 | 93% | 96% | 7% | 4% | |
三 级 | 800 | 88% | 91% | 12% | 9% | |
特大型三级 | 1200 | 86% | 89% | 14% | 11% |
注: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异地医疗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3号)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4.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44号)。1.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2.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4.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 补偿比例 |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 40% |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 50% |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 60% |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 70% |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异地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健康沈阳中心支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浑南区智慧二街与全运路交叉处东南角),沈阳创新天地H座2楼(涉企业务)、7楼(涉民业务)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即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受理铁西区、于洪区医保业务)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