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政策
(一)增加门诊特慢病病种
将阿尔茨海默症、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肺动脉高压、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过敏性紫癫等6种常见病多发病和骨科疾病(颈椎病、脊椎病、腰椎病、关节病等)1个病组列入门诊特慢病管理。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由33种增加到40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由34种增加到41种。
(二)降低、取消部分病种起付标准
将Ⅱ期以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等20个病种的起付标准由现行的400元降低到200元。取消血友病、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红细胞增多症等6种血液系统相关疾病以及癫痫病的门诊特慢病起付标准。
(三)提高部分病种年度支付限额
将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2种门诊特慢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现行标准提高到5万元和3000元。
调整后的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病种、治疗方式、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待遇享受期等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整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三、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1、调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市域外医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300元,一级医院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市域外医院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2、调整住院费用分段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分段和报销标准,适当拉开各级别医疗机构间支付比例:
市域外医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按相应医院级别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分段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三)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蒙中医扶持政策。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50%;使用蒙医药、中医药以及蒙医、中医诊疗项目的,其蒙中医药及蒙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使用蒙医药、中医药治疗率达到60%以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四、实施时间
本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调试完毕后正式施行,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通知。
附件:通辽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目录及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