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对政策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前,参保人员患病后应持本人社保卡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或医疗条件限制,需要到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范程序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由具备转诊转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即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50%。
参保人员未经具有转诊转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出具转诊转院手续,本人或家属可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按规范程序办理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即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40%。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而自行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按规范程序办理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即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6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30%。
此次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无论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还是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以及通过网上渠道自行办理备案手续,只要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都按照规范程序办理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即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50%。较政策调整之前,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了10%。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30%。较政策调整之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了10%,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异地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提高了参保人员通过经办机构直接转诊和网上自行办理转诊的医保报销待遇,切实减轻了个人负担,使合情合理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难点”。
沧州人快看!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至60%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即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同时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人社部公布的《2017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87359 万人。
《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方面要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另一方面,要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整合统一的地区,《通知》要求加快两项制度整合,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过渡,在制度政策“六统一”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知》明确各地同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并落实筹资待遇调整政策,于今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通知》以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为重点,提出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标准,即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并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省级统筹。